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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文章来源:市档案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量:[]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
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责任主体
市档案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特定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7.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罚款或者赔偿损失等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0-319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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