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对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验收责任:组织专家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预检和验收,并形成预检和验收意见。 4.决定责任: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5.送达备案责任:制发批复文件并及时送达申请验收单位,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6.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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