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表彰或者奖励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责任主体
市档案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人社局、各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制定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考评,并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泸州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与市人社局共同进行表彰通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0-3194328
川公网安备 5105020200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