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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档案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文章来源:365体育投注官方网站   作者: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5-12-30   浏览量:[]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出卖、转让特定档案许可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责任主体

市档案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提高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出卖、转让特定档案与核准内容一致。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0-3194328

 

川公网安备 5105020200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