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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类

文章来源:365体育投注官方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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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8350451-B-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泸州市档案局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行为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给予警告,处对单位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永久或民国档案的,给予警告,处对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0万元,对个人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部门

泸州市档案局

监督电话

0830-3104221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投诉。

川公网安备 5105020200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