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12
行政权力编码
008350451-Z-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实施主体
泸州市档案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警告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受理条件
造成了档案的损毁、丢失情况
办理部门
泸州市档案局
办理地点
无
联系电话
0830-3194328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830-3104221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投诉。
川公网安备 5105020200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