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10
行政权力编码
008350451-Z-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销毁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实施主体
泸州市档案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部门规章《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受理条件
有需要按规定销毁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
办理部门
泸州市档案局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0830-3194328
服务表格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档案局网站下载
常见问题解答
档案鉴定、档案保密销毁、销毁目录留存等问题
监督电话
0830-3104221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投诉。
川公网安备 5105020200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