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保管、收购、征购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行政强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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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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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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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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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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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350451-C-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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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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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保管、收购、征购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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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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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档案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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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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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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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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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代为保管、收购、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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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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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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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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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3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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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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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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