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权力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征购——行政强制类

文章来源:365体育投注官方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量:[]

 

8

行政权力编码

008350451-B-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征购

实施主体

泸州市档案局(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3.部门规章《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1.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给予警告,处对单位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永久或民国档案的,给予警告,处对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处对单位10万元,对个人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部门

泸州市档案局

监督电话

0830-3104221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档案局或泸州市人民政府投诉。

川公网安备 5105020200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