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四川省档案异质异地备份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档发〔2016〕5号
各市(州)档案局:
现将《四川省档案异质异地备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档案局
2016年1月20日
四川省档案异质异地备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档案安全,根据《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异质异地备份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异质异地备份,是指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将档案数据按照国家规定,异质异地存放于其他国家综合档案馆等档案保管基地的工作,以保证在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档案安全。
前款所称档案数据,是指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电子档案以及档案管理系统产生的管理数据等。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落实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档案异质异地备份工作,保障工作经费,严格规范管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异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等档案保管基地,作为档案异质异地备份基地。建立异质异地备份基地必须签订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六条 异质异地备份地点的选择,以两地直线距离300公里以上,且不属同一江河流域、同一电网、同一地震带为宜。
第七条 异质异地备份库房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相关规定,保管条件应当符合档案信息安全保管要求。
第八条 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选用安全性能高、兼容性强、易于长期保存的硬盘、磁带和光盘等作为档案异质异地备份存储介质。
第九条 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异质异地备份协议,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异质异地备份档案的存储介质(以下简称“备份件”)应当封箱送备;
(二)未经许可,不得启封对方备份件;
(三)备份件应当安全保管,若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异质异地备份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条 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并实施档案异质异地备份移交手续和清单制度,明确移交存储介质、介质数量、数据容量和封存情况等。
档案备份件送交过程必须安全可控,做到备份件与人同行,送交必须2人以上。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备份设备更新、回收制度,按照不同存储介质的技术要求,及时完成数据迁移和设备更新。旧设备(介质)回收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数据安全处理。
第十二条 涉密档案的异质异地备份按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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