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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调整”解读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新疆财政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较大变化,2016年1月1日起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伊犁州“五个调整”解读了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是新增并明确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新《管理办法》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件归档保存。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实现电子化管理。
      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新《管理办法》增加了鉴定销毁环节。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四是明确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期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川公网安备 51050202000225号